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40万元以上)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仪器管理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训,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 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专人负责操作、维修和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资产编号、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仪器负责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档案。
第七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学院上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报废仪器设备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上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学院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定期(3个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