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械 工 程 学 院
院学字〔2024〕第7号
机械工程学院日常学风督察处理决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秉承“团结、自强、务实、奋进”的学生工作理念,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校学[2021]12号《中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中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全体在校生。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院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情节、危害程度,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于班级主动上报的违纪学生,且认错态度较好,给予减轻一级处分,“通报批评”除外。
第七条 对于在学院四查(查课、查操/早读、查寝)中无故旷课、旷操、缺勤、卫生不良被查到者,每学期有两次跑步/公益劳动消除处分的机会:
1.跑步类:每次2km,20min内;可以消除一次缺勤;
2.劳动类:每次2小时,认真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可以消除一次缺勤。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在学院四查(查课、查操/早读、查寝)中无故旷课、旷操、缺勤、卫生不良被查到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如下处理如下处理:
1.学生在学院考勤检查中缺勤2次的,给予院级警告处分;缺勤3次的,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累计缺勤4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缺勤4次及以上的我们将上报学校给予校级处分。缺勤次数累计均以一学期计算,并根据《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细则(试行)》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进行对应扣分。
2.(1)班级学生在学院四查中累计违规学生达30%人次的,学生班级取消该班该学期所有评优资格;并取消该班级的党员,学生干部的评奖评优资格(2)对于当天出勤率低于20%的班级,将处予院内班级通报批评处分。
3.(1)对于弄虚作假伪造假条者或在处分中造假的同学或班级一经发现将取消本学年一切评奖评优资格;(2)对于弄虚作假的党员或学生干部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或撤销职务;(3)学院督察部将各班出勤结果在院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形成处理档案。
注:以上的缺勤次数是指:消除2次缺勤机会后的次数。
第八条 夜不归宿、在外住宿者等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查到一次擅自在公寓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给予院级记过处分;
2.被查到擅自在公寓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经教育不改者,上报学生处并按《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给予校级严重警告处分;
3.拒绝、防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查夜、查卫生等公务者,给予院级警告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私拉电线、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电炉、酒精炉及其它炉具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良好,给予院级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上报学生处并按《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给予校级严重警告处分;
2.在宿舍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良好,给予院级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上报学生处并按《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给予校级严重警告处分;
3.违禁吸烟,经教育后不知悔改者,给予院级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引发事故,造成他人及集体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将上报学生处予以校级相应处分。
4.酗酒者,给予院级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引发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将上报学生处予以校级相应处分。
5.伪造证件证书者,在创新学分认定、四六级审核等过程中提供假证书者,直接上报学生处予以校级相应处分。
6.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经学院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学院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其他一切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
第十一条 院级处分期限:通报批评处分期限为1个月,警告处分期限为3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4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5个月,校级处分参照《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跑步类和劳动类:经教育批评按照跑步和劳动要求完成相应公里数和劳动学时,即解除。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违规后表现优秀,思想积极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无其他违纪行为,并达到相应解除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学生受到处分后,所受处分已满相应处分期限,且从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申请为止,无再次违纪的行为且无挂科,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学生受到处分后,可申请以所在宿舍养成教育效果优异提前一个月解除处分,要求在处分期内随机检查中宿舍管理都能达到优秀,如有一次检查不合格则按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前(处分期一半时间之后)申请解除处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比赛,校级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省部级以上前10名奖励,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自受处分之日起至第一次期末考试,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者,且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全班前二分之一。
第五章 学生处分处理及解除处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学生违纪时,由负责老师审核,作出处分决定或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老师作出处分决定。
2.经研究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科公开张贴布告。
第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程序:
1.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已达到相应处分期限,且满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可向学院学生科提交手写的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
2.学生提交的解除处分后,学生科相关主管老师负责对其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可以给予解除处分,若不符合相关解除处分规定,学生解除处分需延迟到其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止。
3.处分解除的工作学院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中北大学本科生考勤制度》、《中北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中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