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关于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新专业申报及制定2014-2020学科专业规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文件(以下简称《细则》,附件一)具体要求,现就我校2014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安排如下: 1、目录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须按照《细则》第五条具体要求申报; 2、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须按照《细则》第六条具体要求申报; 3、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须按照《细则》第七条具体要求申报; 4、请于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稿及电子稿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二、请依据各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附录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文件有关要求,填报2014年拟申请新专业材料: 1、申报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一式一份, 申报专业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一式一份; (附件二) 2、请将申请表纸质材料及电子稿于6月10日前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三、为了更好地完成我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2014-2020)的制定工作,请于5月30日前申报各学院学科专业规划(附件三),并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附件一: 1、《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2、《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附件二: 1、2014年拟报新专业设置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附件三: 1、2014-2020学科专业规划相关表格; 附件一-1: 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1]1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将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基础,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二级学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在该二级学科目录未统计编制完成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按照本文件附件一的要求,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组织专家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拟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提交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材料包括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Word文档)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样表见附件二),材料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可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有关评议和质询意见将通过“信息平台”直接反馈各学位授予单位。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拟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样表见附件三)报我办备案,并在“信息平台”中填报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以及本单位所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基本情况(样表见附件四)。 六、我办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文件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论证。 八、我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的开发维护工作,有关材料公示、数据报送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联系人:刘丽娜,联系电话:010-82379478。有关政策问题请咨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郝彤亮,联系电话:010-66097128。 附件一: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附件二: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附件三:1.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2.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附件四: 学科基本情况年度报表(样表).doc 附件一-2: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1: 1、2014年拟申报新专业汇总表 附件二-2: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本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的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四条 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 《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 《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 《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十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经以下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四)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后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教育部。 (五)教育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二条 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十一条有关程序和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经“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高校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五)高校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置的专业并进行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列为特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高校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八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九条 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教育部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二十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部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设置新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作为教育部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专业布点、办学条件等情况,结合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提意见,评审需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 第六章 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促进所属高校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高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信息,加强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第二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同时废止。 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doc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doc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doc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doc 附件三: 1、2014-2020学科专业规划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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