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
中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组〔2015〕10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
中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重视从教学科研第一线,特别是注重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五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不正之风。严肃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
1.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信念;
2.在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3.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4.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5.如本人政治历史复杂或有其他问题,要如实写清楚并有自己的认识。
第九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形成书面记录,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谈话主要了解如下基本情况:
1.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3.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1.自己积极主动申请入党,靠近党组织;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初步共产主义信念和觉悟,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工作积极、学习刻苦;
4.在工作和学习岗位上表现突出;
5.入党申请人是团员的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填写《中北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6.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教育后,对那些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各方面素质较好,愿意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入党申请人,通过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确定他们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学院党委备案。未设党委的党组织,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材料,报校党委备案。
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28岁以下的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团组织推优应当由班团支部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学院团委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审批。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后,党支部应当及时为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登记表》,记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并确定1~2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联系人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党支部要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将培养和考察情况写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登记表》。
5.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
6.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的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可以通过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接转和认真审查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情况等有关材料转交到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随个人档案转交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以保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尤其要加强对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的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出国(境)期间,要和党支部互相保持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支部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校党委同意后,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学院党委备案,再报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未设党委的党组织,由党总支审议,报校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各单位党务公开栏或网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接受培训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和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应当一并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登记表》。
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一贯表现与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主要条件;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党员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要注意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的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调查结果,应当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应当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发展对象参加校党校培训。校党课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入党教材》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和考核,党组织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察他们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内容之一。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考察培养材料
党支部负责为每个发展对象建立档案,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登记表;
3.思想汇报;
4.自传;
5.函调或外调材料;
6.《中北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适用于共青团员);
7.校、院两级党课结业证书;
8.综合政审材料。
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往外单位或毕业就业,其有关材料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及时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预审
发展对象已经具备入党条件的,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经过严格审查,集体认真研究后,提出吸收入党的初步意见,将全部考察培养材料整理齐全后报学院党委预审。未设党委的党组织,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预审。预审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预审通过后造名册报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时,主要应审查以下内容:
1.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
2.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是否作为发展对象经过集中培训,培训考核是否合格;
4.是否具备入党基本条件;
5.是否经过政治审查,审查情况是否有结论性材料,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6.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7.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经预审认为条件不完全具备或程序不规范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改进后再进行预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栏目内容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如实填写。
1.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决心;
2.填写“本人经历”一栏时要如实地详细填写;
3.“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人;
4.“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与本人有密切往来和影响较大的亲友;
5.“对党还有哪些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便填写的问题;
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召开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1.支委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2.党支部组织委员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它材料是否齐备无误;
3.党支部书记找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并且要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甚至要有不被通过的思想准备;
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开会。如介绍人中一人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向支部作负责的书面介绍,支部大会可以讨论;
5.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否则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其他积极分子可列席。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
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印制,表决原始票和统计结果一般要保存三年以上;
7.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8.发展对象表态;
9.列席会议的其他积极分子发言;
10.支部书记总结。
第二十六条 大会注意事项
(一)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被发展对象和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搞清,可暂时休会,待搞清后再继续开会。
(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场。
(三)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四)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监票人、计票人;
2.应到和实到会正式、预备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姓名;
3.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
4.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5.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未设党委的党组织,由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审议后,报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审议的内容为: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派人考察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前,负责谈话的人员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同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识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态度;对党的基本知识了解掌握的情况。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员标准和党员的宗旨教育,指出优缺点,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建立《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的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讲话;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会场布置要庄严、朴实、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党支部接到批准预备党员通知后,要做好以下教育培养工作。
1.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支部可指定联系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定期与预备党员谈心,说明党内生活有关规定,指明其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
2.指出其入党时还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3.将其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并按时缴纳党费;
4.预备党员在预备期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到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进一步从思想上入党,努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预备党员每月向介绍人或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每季度向党支部交一份书面汇报,主动积极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内,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情况;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遵守党纪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工作表现及克服缺点情况等。组织委员应及时查阅《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的填写情况。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周,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要写清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实事求是地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后有哪些进步和提高,还有哪些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
2.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3.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在一定范围公示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注意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学生预备党员还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意见。
4.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支部大会的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员讨论发言;有表决权的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统一印制,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要保存三年以上。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不能提前。
6.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学院党委或校党委审批。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权限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或学校党委批准。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向党委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期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员和群众对其转正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审批之后,要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要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指明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转入党组织办理。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于学生党员,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学院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待学生毕业时一起转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党组〔2006〕17号)同时废止。
中北大学党办 2015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