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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党 字 〔2018〕 第4号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议事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10:4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机械工程学院文件

   2018   4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议事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办学治院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对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学院党委要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应每月召开一到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非中共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办学方向、党管人才等事关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各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三)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四)讨论审议年度学院党委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

(五)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干部任(聘)用的工作,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方面的工作。

(九)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八条 会议决策

对决策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九条 会后事务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党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学院党委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领导协调后,报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行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制度落实督查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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