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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党员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模范执行校纪校规,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械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六条 给予学生党员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七条 对违纪的学生党员,学院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党内通报批评,递交书面检查;

(二)警告(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三)严重警告(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于党小组或党支部主动上报的违纪党员,且认错态度较好,给予减轻一级处分,“通报批评”除外;若同时违反两条以上(含两条),应按照较重处分进行处理;一人有本条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第一次由党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党小组会议上作检讨,记党内通报批评一次,并提交500字书面检查;第二次由党支部给予批评教育,记党内通报批评两次,并提交1000字书面检查;累计达三次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明确要求佩戴党徽,而未佩戴;

2、不按时上交党务日志和个人思想汇报,或上交材料经审查不合格;

3、不按时交纳党费;

4、学院党建活动、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会、理论学习、公益活动和党小组会议,无特殊原因迟到、早退或缺席;

5、根据所在工作部门提出,认为工作不作为或工作不积极;

6、缺乏集体观念和合作意识,因不团结而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7、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宿舍卫生不达标以及其他违犯学生日常管理规定者;

8、协助本寝室内其它同学留宿外来人员,谎报、隐瞒本寝室内其它同学通宵不归宿;

9、酗酒,在公共场所抽烟、随地吐痰、随意丢弃垃圾、践踏草坪等有损党员形象的行为;

10、未完成包宿舍或包班级任务,对所负责宿舍工作谈话不得当,没有正确引导,所上交汇报材料不合格;

11、因各种原因被分团委、学生会通报批评。

第十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

1、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

2、违章使用(或参与)“三炉”,乱拉电线、网线;

3、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或通宵不归宿;

4、学年度内,无故旷课达五节(迟到十节)及以上;

5、不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工作阳奉阴违,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在组织发展过程中,被确认不认真负责者;

6、期末考试成绩中有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中为后五名;

7、党员考核结果为未达标;

8、学生党员缓报、谎报、瞒报同学中发生的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情况;

9、评优评先或其他活动中,行贿拉票造成不良后果;

10、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者;

11、因各种原因受院级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出现以下情况,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舞弊(包括协同舞弊);

2、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3、故意撕毁学校各级组织、群众团体的决定、公告等张贴物及其它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4、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各种方式偏袒冲突一方,提供伪证,妨碍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5、在公共场所起哄或刁难、围攻、谩骂学校工作人员或故意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务;

6、盗窃、故意损坏、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7非法制作、复制、传抄、散发、贩卖、录放、传阅淫秽、反动影视书、画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8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信息和材料或从事其它网络犯罪活动;

9、故意摔酒瓶、砸东西、烧东西等破坏性行为;

10、因各种原因受院级严重警告处分或校级警告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受到院级记过处分或校级严重警告相应给予党内留党察看处分,校级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相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如未给予处罚,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违纪行为,预备党员取消预备期,正式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组织和参与非法组织、暗地串联、造谣惑众、煸动或参与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三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受党内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所有党内评选、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受处分后表现优秀,思想积极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无其他违纪行为,并达到相应消除处分条件,可以申请消除处分:

1、学生党员受到处分后,在学院办理消除处分前所受处分已满一年,且从受处分之日起至消除处分申请为止,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可以申请消除处分。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前半年申请消除处分:

1)代表学院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科技、文体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前10名奖励,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2)自受处分之日起至第一次期末考试,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5分者,且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秀党员考核为优秀者;

3)对学院学生会或党建工作作出巨大贡献者。

第四章 学生处分处理及消除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违纪处理程序:

1、学生党员违纪时,由党员所在支部拟出的处分意见,并报党建办公室审核,依照职权作出处分决定或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主管老师作出处分决定。

2、经研究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发送到各支部留档,学生党员处分文件由学生科公开张贴布告。

第十六条 学生消除处分程序:

1、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且满足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可以于每学期第二周向学院党员教育发展中心提交消除处分申请并填写消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

2、学生提交的消除处分后,党员教育发展中心相关主管老师负责对起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可以给予消除处分,若不符合相关消除处分规定,学生消除处分需延迟到其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为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学院党员教育发展中心。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91日起执行。